研修課程
課程背景:
從1995年第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到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七年時間里,全國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臺灣代表團、海南代表團提出修改環境保護法的議案78件,反映現行環境保護法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社會各方面修改呼聲很高。
2014年4月24日國家主席習近平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九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環境保護法從自1979年試行、1989年正式實施,從試行到修訂發布經歷了35年。
新修訂的環保法有三個方面的重要亮點,第一是基本理念方面:生態文明、基本國策、保護優先、公眾參與、經濟社會發展與環保相協調等寫入法律;第二是有很多過硬的措施:按日計罰(第五十九條)、査封扣押(第二十五條)、區域限批(第四十四條)、公益訴訟(第五十八條)、黑名單制度(第五十四條)、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條)等十分嚴厲;第三是制度更加完善:監察機構、資源環境承載力預警、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生態補償、生態紅線、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排污許可、責任保險、信息公開等。這部法律的修訂和頒布實施,對于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課程收益:
了解環境保護法產生以及修訂的背景及緣由,通過環境影響實際案例解讀污染物類別和種類,通過環境影響實際案例解讀污染物防與治,幫助企業了解管理發展方向。
以案說法解讀環境保護法修訂前后義務條款內容,解讀環境保護法修訂前后責任條款內容,幫助企業各層級了解企業工作中的合理對策措施,有效知道企業環境保護及事故預防。
解讀環境保護違法觸犯的刑法犯罪,提升學員們的環境法意識,從法律角度幫助學員提升環境保護意識。
課程時間:2天,6H/天
課程對象:
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等有決策權的人員
分管負責人:安全總監/副總、生產總監/副總、人事總監/副總、營銷總監/副總、財務總監/副總、技術總監/副總等業務部門分管負責人
環境部門管理人員
課程方式:講解+視頻播放+案例分析+小組競答+討論互動+角色模擬+實操環節
課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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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破冰導入:設定課堂簡單調查環節,了解學員掌握法律的情況
第一篇:《環境保護法》的制定與法規
第一講:《環境保護法》的背景
一、八大環境污染事件分析
案例1:洛陽市區河流因廢品站沖洗化工廠裝存原料而腥紅如血
案例2:江蘇污水處理廠將污水通過管道從長江底延伸1500米處排放
案例3:廣東省貴嶼鎮河流、水塘都已被污染,村民們在水塘里洗滌
案例4:湖北武漢,因污染而大面積“翻塘”的死魚
案例5:《陽光下的法庭》節選案例-有毒危險廢物倒入河中
案例6:福建紫金礦業污染
案例7:四川涪江水質污染
案例8:松花江水質污染
討論:為什么會有這樣多的污染事件?
二、環境保護法發展歷程及修訂背景解讀
原因:執行效果差
修訂:提出修訂時間2011年
審查:2014年四次審查通過
實施:2015.01.01
三、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討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之間的關系
第二講:《環境保護法》修訂主要十大特點
特點1:創新立法理念、強化政府保護責任問責制、企業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特點2:地位升高至基本國策(第四條)
特點3:明確基本原則-環境保護優先于經濟發展(第五條)
特點4:增設環境日(6月5日)第十二條
特點5:經濟發展考慮環境影響-政策源頭控制(第十四條)
特點6:加大違法成本,按日處罰,不設上限(第五十九條)
案例:2005年吉林石化100噸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最高罰款100萬
案例:2022.01.24宿遷開出“按日計罰”罰單
特點7: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條)
特點8:刑事責任追究(刑法)
特點9:查封扣押權(第二十五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特點10:環境違法信息公開(第五十四條)
制度完善:環境監測制度、環評制度、聯防制度、三同時制度、總量控制和區域限批制度
第三講:《環境保護法》監督管理
導入:
1)目的: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
2)環境保護原則:經濟發展優先保護環境
討論:日常生活、工作中,哪些情形屬于保護環境的行為?
1.環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規劃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
3.環境影響評價的形式
工具:登記表、報告表、報告書
4.企業合法減少污染物排放,政府獎勵
5.企業改善環境轉產、搬遷、關閉政府支持
6.執法部門監督(現場檢查權、企業如實反映、企業提供資料、檢查方保守秘密)
7.企業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處罰(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8.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二篇:《環境保護法》的運用與環境治理
第一講:保護和改善環境
一、生態保護紅線
區域1:重點生態功能區
區域2: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
二、公民守法的義務
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
義務2:配合保護措施
義務3:廢棄物分類放置
第二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一、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1.優先使用清潔能源
2.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
3.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
二、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執行
1.同時設計
2.同時施工
3.同時投產使用
三、企業排放污染物的防治
分類: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等
1.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2.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重點排污治理
1.重點排污單位類別
分類:水環境、大氣環境、土壤環境、聲環境、其他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2.重點排污單位的要求
1)安裝使用監測設備
2)嚴禁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3.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條款1: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65號)
條款2: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
條款3: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4.繳納排污費及排污許可管理
5.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
五、突發環境事件的管理
流程: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事后恢復
1.應急預案備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2.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處理
1)立即采取措施處理
2)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3)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篇:《環境保護法》賦予的職責及相關法規
第一講: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一、公民、法人權利
1.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2.政府環境部門依法公開環境信息
3.完善公眾參與程序
4.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二、重點排污單位公開義務
1.主要污染物的名稱
2.排放方式
3.排放濃度和總量
4.超標排放情況
5.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要求
1.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
2.充分征求意見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及條件(公民、法人舉報權)
1.訴訟現象
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訴訟條件
條件1: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條件2: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案例:陽光下的法庭-民間組織對志成化工提起訴訟
第二講:法律責任及刑事案件法律解析
一、不同情形處以的不同處罰
情形1:按日連續處罰
情形2:超標排放的處罰
情形3:未提交環評的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環境保護法》第59——61,63——65,67、68條條款
二、《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1997年刑法》關于環境污染對應刑事罪
1)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
2)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3)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4)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5)環境監管失職罪
2.2001年起環境污染相關法律法規頒布解讀
1)《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
2)《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4號)
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環發〔2007〕78號)
4)《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5)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
6)《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入罪的對應的相關法律中的13種情形
1)行為犯:1-5
2)結果犯: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