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修課程
授課專家:
[梁艷松]
授課天數:
1?天
收費標準:
價格面議
開辦周期:
按需開辦,有需要的企業請致電本站客服
受訓對象:
企業總經理、中高層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總監、經理、薪酬福利專員、人事/行政專員等。
課程大綱:
一、《實施條例》重點條款的解讀
1.《實施條例》關于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新規定;
2.《實施條例》關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約定條款和免責條款的新規定;
3.《實施條例》關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簽訂與崗位選擇的新規定;
4.《實施條例》關于服務期、專項培訓與違約金、賠償金的新規定;
5.《實施條例》對商業秘密保護和競業限制的新規定;
6.《實施條例》對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和合并、分立的新規定;
7.《實施條例》關于勞動者依法解除、違法解除和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
8.《實施條例》關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性補償或賠償的新規定;
9.《實施條例》關于如何通過考勤制度的設計來實現對員工的日常管理的新規定;
10.《實施條例》對如何通過獎懲制度的設計來實現對員工考核與評價的新規定;
11.《實施條例》對如何設計休假制度及合理確定休假制度的各項工資待遇的新規定;
12.《實施條例》關于新法與舊法過渡、銜接和新法施行時間的新規定及對企業勞動管理的影響。
二、《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應用
1、08年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在08年后是否還有效?違約金受到限制,用人單位如何留住核心員工?
2、用人單位能否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終止條件?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合同?
4、合同期滿勞動者由于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原因續延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未續簽合同仍留在單位工作,是否屬于續訂合同?
6、用人單位如何應對及應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到期后自動延續,或者在合同到期延長合同期限的,算不算續訂合同?
8、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繼續留用勞動者,但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是否也需支付兩倍工資或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解除或者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存在什么漏洞?
10、勞動合同法施行后仍然存續的勞動合同未載明工作地點,工作地點如何確定?用人單位能否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地點?
11、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12、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是理解為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還是理解為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需注意一些什么法律問題?
1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和第四十一條(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嗎?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是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雙方是什么關系?可否在這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
15、用人單位因產業政策調整、貿易摩擦、食品安全等客觀經濟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可否裁員?
16、用人單位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該一個月工資按照什么標準計算?是按照當月工資計算,還是上月工資、或者是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17、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是否還需支付經濟補償?
18、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工傷職工勞動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外,是否還需支付補償金?
19、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定的解除、終止條件的,是否可以解除、終止?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是否和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
20、勞動者由于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未依法繳納社保、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未依法支付加班費等),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計算還是從08年1月1日起計算?
2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計算還是從08年1月1日起計算?
22、勞動者由于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計算還是從08年1月1日起計算?
23、用人單位裁員的,經濟補償年限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計算還是從08年1月1日起計算?
2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計算還是從08年1月1日起計算?
25、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年限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計算還是從08年1月1日起計算?
26、勞務派遣中的“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是指什么崗位?用工單位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有何法律風險?
27、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自設勞務派遣單位”一般包括哪些行為?
28、勞務派遣單位能否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29、《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么,被派遣勞動者能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0、用工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能否以此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用工帶來的風險以及用人單位的應對措施;
老師介紹:梁艷松
自2002年起專門從事勞動爭議訴訟及勞動法律研究工作,處理各類勞動糾紛案件近700件(包括個人、企業),涉及北京、天津、浙江、江蘇、上海、廣東、廣西、山東、四川、重慶、湖南、湖北、福建、海南、遼南、云南、江西等地,對各地勞動地方法規有較深的了解,對勞動法有很深的理論研究和豐富的實戰經驗,并被邀參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受聘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被多家公司聘請為常年法律顧問或勞動法專業顧問。并長期受邀作為講師,對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從業者進行勞動法培訓。受湖南省人事廳邀請,對該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進行培訓。接受過鳳凰衛視、南華早報、北京娛樂信報、第一財經、法制早報等多家媒體的采訪,并被新浪網等十余家網絡媒體大量轉載。
主講課程:
新《勞動合同法》解讀及企業應對策略,及新勞動合同法下常見勞動爭議案件審判結果分析
服務客戶:
可口可樂、海爾集團、SONY(中國)、摩托羅拉(中國)、PHILIP、國際優孚爾(美國)、聯想集團、戴爾、三泰電子、美國半導體、安捷倫、北京正豪辦公大廈、賽孚耐網絡技術(美國)有限公司、AXAIR加濕系統、中國電源協會、北京香山醫院、西安楊森制藥、上海強生制藥、特莫瓦特、龍旗科技、瑪斯特系統工程、圣艾爾普環保設備、國銳房地產開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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